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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稿件来源:鼓楼区计生局 发布时间:2007-01-09 15:18:37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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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南京市鼓楼区计划生育协会,简称这南京市鼓楼区计生协。英文名称为Nanjing GuIou FamiIy PIanning Association 缩写NGFP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广大育龄群众自愿组成的,协助政府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地方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群众提供生育、生活、生产和生殖保健服务,积极参与社区发展、扶贫开发和精神文明建设等,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鼓楼区计划生育局、社团登记机关、鼓楼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南京市鼓楼区计划生育协会对辖区内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进行指导,支持他们结合实际开展工作。
第六条            南京市鼓楼区计划生育协会现住所为南京市山西路12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南京市鼓楼区计划生育协会在维护全区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多地表达和维护广大育龄群众的具体利益。目标是:
    (一)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
(二)依法维护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利,促进实现男女平等;
(三)向育龄群众、青少年、儿童和老年人提供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
(四)致力杜绝不安全的人工流产;
(五)确保在提供服务和信息时,对服务对象没有歧视,不因服务对象无支付能力而拒绝服务。
第八条  南京市鼓楼区计划生育协会发挥会员带头、宣传、服务、监督和交流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扶贫开发、社区发展、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其业务是:
(一)发动会员在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中起带作用;
(二)宣传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弘扬先进的人口生育文化,普及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等知识;
(三)协调社会力量,为群众提供生育、生产、生活服务,发展人口福利事业,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
(四)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等方面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调查研究,组织培训,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致力于提高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南京市鼓楼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
第十条       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凡遵守本协会章程,热心都可以自愿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个人须向计划生育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或会员代大会半数以上通过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      个人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听取和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3、享受协会有关待遇,以及受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4、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上级协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团体会员的权利:
享有参加协会有关活动,审议协会工作,受表彰与奖励,取得项目支持的权利。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
(二)      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和任务;
(三)      按期缴纳会费;
(四)      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五)      履行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四条  对严重违反本《章程》的会员,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会员资格。个人会员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对拒绝履行协会规定的义务的团体会员,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团体会员的资格。
第十五条  协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要求退会的会员,应向所在协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退会个人、组织或单位,两年后如具备入会资格,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六条  南京市鼓楼区计划生育协会对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人士、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以及国际友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授予荣誉证书、证章。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南京市鼓楼区计划生育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查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五)决定副秘书度、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事制度;
(八)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九)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缺额或需要更换时,由缺额或需要更换理事的所在街道、单位提出补充或更换人选,报区计生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除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外,决定召开理事会,审议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区计划生育局审查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度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区计划生育局审查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本协会设常务副会长一人,受会长委托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协助会长召开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协调其他副会长开展工作;
(五)本协会副会长履行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定的职责,根据自己的社会影响和特长发挥作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协助常务副会长工作,监督和检查年度工作实施,指导业务培训;
(五)抓好办事机构的制度建设,做好专职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内外交往中的具体事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社会和个人捐赠;
(三)会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会计人员,由计生局会计兼任,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区计划生育局审查同意,并报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区计划生育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区计划生育局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区计划生育局和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2002年6月12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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